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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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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
    责任编辑:tax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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