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4-09-20
生效日期: 2004-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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