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4-09-22
生效日期: 2004-09-22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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