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3-03-12
生效日期: 2003-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2、失效/废止,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1年1月4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根据代表机构近年来税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关于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问题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各类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其在我国从事各项活动,应该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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