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2-20
生效日期: 2010-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条款修订,第七条第一项修订,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自2016年5月1日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2、条款修订,第十二条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自2018年06月15日 对本文第十二条进行了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二月二十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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