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12-31
生效日期: 2005-12-3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删去本文第七条第五项,自2015年10月28日起实施。。
2、失效/废止,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 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令2024年第3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2月2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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