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8-18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0〕17号 ),本文自2010年1月29日起废止
3、失效/废止,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对与高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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