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12-24
生效日期: 2009-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本文到期废止,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本文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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