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9-09-14
生效日期: 1999-09-1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89号),本文第九条关于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废止,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1年1月4日起实施。
为加强保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保险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税收征管中的实际情况,现就内资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保险企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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