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8-15
生效日期: 2007-08-1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本期依据保险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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