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2-06-01
生效日期: 2002-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及《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一个时期以来,许多地区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在原合同以外大规模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对这些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否比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102号]的规定,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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