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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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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示,现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油及其他产品。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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