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2-03-18
生效日期: 2002-03-1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缴”的汇总(合并)纳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的审批问题 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应在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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