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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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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废旧物资发票)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工作,提高案件协查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对以往有关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和整合,制订了《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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