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0-11-06
生效日期: 2000-11-06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为了防范和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监控管理,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监控管理,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效率,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同时组织开发了与之配套的《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根据计划安排,总局决定于2001年1月1日和7月1日,分别在“五省四市”和全国推广使用该《系统》。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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