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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 分级管理 就地预交 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 分级管理 就地预交 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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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务机关就地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总局决定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批准实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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