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9-10-18
生效日期: 1999-10-1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