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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9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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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江西省电信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赣国税发〔2001〕2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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