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0-06-14
生效日期: 2000-06-1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为保证中央铁路运营业务应纳营业税的足额缴纳,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各中央铁路运输企业从事运输业务而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运营收入(包括优质优价收入、快运业务收入),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47号)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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