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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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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就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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