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02-08
生效日期: 1994-02-0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支持企业集团发展,增强企业集团凝聚力,现对大型企业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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