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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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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鼓励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使用国产钢材,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经与冶金工业部、外经贸部研究,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内指定公司的用于再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实行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内指定公司的用于顶替进口钢材加工出口产品的生产用国产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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