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6-15
生效日期: 2005-06-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现行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相关税收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5年7月1日起,下列文件予以废止:1.《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53号);2.《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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