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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2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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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四川、辽宁、山西、陕西、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湖北、湖南、河南、海南、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以下简称东电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东电集团的发展,现就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东电集团全资控股31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
    责任编辑:tax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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