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7-21
生效日期: 2009-07-2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73号 ),本文自2014年10月29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本文自2016年8月18日起废止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了做好进口税收先征后返审批工作,规范审批程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进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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