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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 〔94〕财预字第42号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

    〔94〕财预字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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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分金库,轻工总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口粮棉油糖和化肥农药等商品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4]13号)和《关于进口粮食复合肥农膜原料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办函[1994]23号)以及去年计划内进口结转今年到货的粮食增值税征收后全部返还的有关政策,决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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