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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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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业出口企业代理商业系统业务如何办理退(免)税的请示》(甘国税进发[1997]014号)收悉。关于兰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关于商业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货物范围问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对兰州××(集团)有限公司等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总店(总公司或总部)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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