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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 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 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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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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