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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税发〔1998〕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税发〔199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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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反映,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应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务院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对需要照顾和鼓励的企业,可制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政策,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凡符合规定条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优惠
    责任编辑:tax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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