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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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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城市商业银行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费用扣除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一律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项目、标准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收法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费用考核指标,不能作为税收扣除标准和计算征税的依据。   二、关于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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