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8-07-23
生效日期: 1998-08-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当前食糖供大于求的问题,鼓励出口,缓解国内市场的压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决定恢复对食糖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食糖按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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