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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国税函〔1998〕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国税函〔1998〕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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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的地区反映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同时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其税收处理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各级税务机关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凡是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纳税义务人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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