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6-12-05
生效日期: 1997-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本文中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
2、失效/废止,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03年1月3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7号文件精神,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