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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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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高桉树木片出口退税率的请示》(粤国税发[1997]297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出口桉树木片按6%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桉树木片不属农产品征税范围,且在实际执行中一直是按17%税率征税的实际情况,我局意见:桉树木片属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对出口桉树木片(不包括碎木片)可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责任编辑:tax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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