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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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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一[1994]0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确定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但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一律按照市场汇价折算人民币。为此,今年3月2日,财政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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