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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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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1995]0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只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人投资于其他企业,不属于外国投资者。财政部及我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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