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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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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188号)的精神,为强化征收管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的提取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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