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6-09-27
生效日期: 1996-09-2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6年4月30日发布;2006年4月30日实施)部分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的公告》(2010年11月29日发布;2010年11月29日实施)本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188号)的精神,为强化征收管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的提取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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