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5-04-04
生效日期: 1995-04-0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994年,我局以国税发〔1994〕027号文明确规定,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试点企业56家),经我局批准后,可由其100%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据各地反映,这一办法执行中在征收管理上,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明确。现就大型企业集团合并纳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团公司提取管理费问题 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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