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44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
    责任编辑:tax601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