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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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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境内私立学校(院)捐资办学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5]082号)收悉。根据协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我局认为,上述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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