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11-22
生效日期: 1994-11-22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亏损的含义问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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