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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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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现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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