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03-29
生效日期: 1994-03-29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本文自2007年6月15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1993年12月28日指示精神,1993年12月29日,以国税明电[1993]076号明传电报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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