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5-07-21
生效日期: 1995-07-2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现对设在国务院规定地区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如何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具体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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