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5-09-14
生效日期: 1995-09-1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现将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烟草企业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3号)缴纳所得税外,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兴办的其他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