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5〕5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5〕510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现将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烟草企业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3号)缴纳所得税外,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兴办的其他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
    责任编辑:tax601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