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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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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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