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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3〕141号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3〕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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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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