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83-09-12
生效日期: 1983-09-1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国务院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对本规定进行了补充。
2、关联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决定今后对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的审批授权人事部办理,不再报国务院批准。
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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