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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发〔1986〕26号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发〔198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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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有利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对国务院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九八六年已满六十周岁,并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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