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6-07
生效日期: 2022-06-2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本文全文废止 ,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山东省(不含青岛市,下同)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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