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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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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山东省(不含青岛市,下同)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1月1日起,在山东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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