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4-06
生效日期: 2022-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辽宁省财政厅 税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23〕195号),本文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2〕4 号)关于延长《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规定,现将《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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